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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派转载广东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传染的办

2021-07-29

                    净派消毒湿巾转载广东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

     广东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全面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疾病的母婴传播,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的影响,进一步改善妇女儿童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至2020年底,全省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5%以下,先天梅毒报告发病率下降至15/10万活产数以下,并以地市为单位实现以下目标:

1.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95%以上,孕期检测率达90%以上,提高孕早期检测比例。

2.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毒用药率达90%以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毒用药率达90%以上,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3月龄内HIV感染早期诊断率达90%以上。

3.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治疗率达90%以上,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达90%以上。

4.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率达  95%以上。

二、项目内容

(一)主动及早筛查。各地要按照原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1〕56号)建立和完善本机构的孕期保健服务项目(见附件2-1),并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将相应预防母婴传播的服务措施(见附件2-2)整合入日常保健流程。各地要加强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落实及早筛查的首诊负责制。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检测技术规范,为所有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在孕早期或初次产前检查时,主动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免费检测与咨询,尽早明确其感染状况;对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的孕产妇,也要及时进行检测与咨询。开展艾滋病检测的实验室要按照省疾控中心《转发中国疾控中心关于试运行全国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粤疾控〔2014〕19号)的要求做好艾滋病检测相关网络数据的填报。

(二)及时开展预防母婴传播干预。

1.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各地市要根据需要指定艾滋病确诊机构、孕产妇抗病毒治疗机构、 CD4+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和其他相关检测机构,确保筛查阳性孕妇在采血后5个工作日内获得确诊结果。孕期或临产发现感染、尚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孕产妇,应即刻给予抗病毒治疗,其所生婴儿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开始服用抗病毒药物。艾滋病感染孕产妇用药期间可以获得 CD4+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和其他相关检测。各地市要建立辖区抗病毒治疗转介服务机制,并做好转介过程的信息交换。各医疗卫生机构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例要及时进行传染病报告。

2.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各地要按照《广东省性病实验室管理工作规范(2012年版)》要求,建立规范化性病实验室,开展性病检测服务,建立省市县三级质量控制网络,地市级性病诊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医疗机构的培训、督导和考核。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梅毒阳性孕产妇防治归口管理的机制,遴选具备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对感染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进行规范化诊疗服务。性病防治机构与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合作,加强对梅毒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婴儿的随访。在没有条件或无法进行先天梅毒诊断、治疗的情况下,应及时将梅毒检测阳性的孕产妇及婴儿转诊至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规范的诊断治疗。

    3.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和辅助检查,密切监测肝脏功能情况,给予专科指导,必要时给予转介服务。对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按要求及时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并按照国家免疫程序接种乙肝疫苗。

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及其他相关卫生组织应当根据自身服务的特点和能力,在做好常规孕产期保健外,还要提供安全性行为指导、感染症状和体征监测、营养支持、心理支持、性伴告知与检测等服务;并通过多种形式或渠道,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综合关怀服务。

    (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建立长效培训机制,省对地市的师资培训每年不少于3次,地市对县级师资培训每年不少于3次,县对辖区所有承担预防母婴传播服务的相关专业人员组织专业技能培训,年目标人群覆盖率不低于35%。各地要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所有开展艾滋病检测的实验室要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通知》(粤卫办〔2008〕104号)等相关规定建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或检测点。加强实验室建设,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完善实验室相关检测服务制度及流程,严格实验室室内和室间质量控制,保障工作顺畅运转。加强产科建设,确保在医疗操作中遵循普遍性防护原则,执行有关消毒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四)落实随访责任,完善信息管理和交换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相关数据信息的审核、管理、质量控制及分析利用,确保数据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机构承担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婴儿的随访服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要在婚/孕前健康检查、孕产期保健、产时保健、儿童保健等相关登记中记录有关信息。各地市要指定专人负责地市间阳性孕产妇随访信息交换机制(见附件2-3),并建立本地区内阳性个案转介流程。感染妇女产后应纳入各地艾滋病防治系统,与各地市疾控中心联系(艾滋病咨询热线附后)。

(五)监督指导与评估。依据《广东省预防三病母婴传播项目监督指导与评估标准》(见附件2-4),每年省对地市监督指导评估1次,各地市对县监督评估2次,县对辖区机构监督指导4次。每年12月31日之前,各地市卫生计生局向省卫生计生委提交项目年度工作报告(见附件2-5)。

(六)资金和物资管理。我委将按照服务对象的数量将经费分配到各地。2014年度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粤财社〔2014〕521号、财社〔2014〕218号)对应补助的主要试剂、耗材、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仍然实行全省统一招标、各地分散采购,我省委托省妇幼保健院组织招标工作,具体数量按照各地补助人数进行统一测算。从2016年起(即使用2015年中央补助专项),允许有条件的地区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与承担项目工作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进行结算;需要委托省统一招标采购的地级以上市请在上年11月1日之前提交《——年预防三病母婴传播项目物资采购需求表》和《配送机构列表》(见附件2-6);省统一委托省妇幼保健院组织招标,有关地市可以根据中标信息分散采购,原则上物资直接由中标单位分批配送到县。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做好物资出入库登记和管理。请各项目执行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对试剂、药品、设备等相关物资及时进行招标采购,严格管理,追踪物资使用效果,杜绝浪费。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整合资源,合理统筹安排各级财政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保障资金用于检测筛查、综合干预、追踪随访、信息管理、能力建设等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牵头负责全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医政处负责协调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相关诊疗工作;疾控处负责艾滋病、梅毒疫情监测、实验室质量管理等相关工作。

各地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以妇幼牵头,医政医管、疾控、财务等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抓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医疗卫生机构。

省妇幼保健院承担全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支持,组织物资的全省招标工作,组织培训和现场指导。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指导与服务,承担信息管理、早诊检测标本管理、物资管理、培训与指导等日常项目管理工作,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辖区艾滋病、乙肝疫情监测,艾滋病感染者随访管理和艾滋病实验室质量管理等工作,配合开展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随访及转介服务。各地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要配合做好疑难病例的诊治工作。省皮肤性病防治中心负责梅毒疫情监测和性病实验室管理工作,对梅毒规范化诊疗提供技术支持与培训,配合开展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诊治、随访及转介。省临检中心为乙肝实验室质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各级各类助产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主动在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中向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服务,参与并接受相关技术指导、培训和质控,负责上报相关信息资料;根据本机构服务能力提供相应的预防母婴传播服务,不具备干预条件的及时转介。

来源: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